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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和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3-18 | 来源:云南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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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考试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办法》(云安监管〔2014〕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暨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云安监管〔2014〕10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安全培训及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安全培训。各级要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隐患”的理念。在考试平台投入运行前,要继续保持原来的运行模式,充分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督促落实安全培训目标管理、暗查抽考、挂牌督办、通报公告和责任倒查五项制度,鼓励社会优势力量参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督促各类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要突出高危行业、农民工、特种工种、班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为重点。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培训时间、内容、人员和质量“四落实”。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把安全培训纳入日常执法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项督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主要检查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培训收费情况。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度和实施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等工种)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三、要加强培训档案建设。鉴于目前全省安全资格考试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尚未投入使用,各地要按照实施平台考试的有关要求报备安全培训有关资料,安全培训机构从2015年1月起要严格按照要求将培训通知、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计划报备表、学员培训学籍卡、学时证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计划申请表(详见附件)等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提交所属考试机构进行考试申报。

四、要加快推进考试机构建设。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规划考试机构建设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申请本地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建设经费,各考试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善机构设置及相关软硬件设施配置,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昆明、文山、保山2015年3月底前完成平台试点验收工作;二是曲靖、红河、文山、普洱、大理、丽江、临沧2015年6月份完成平台实施验收工作;三是昭通、玉溪、楚雄、版纳、怒江、迪庆2015年9月份完成平台实施验收工作;四是2015年9月,16个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县级考试点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平台实施、验收工作。五是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考试点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平台实施、验收工作。

五、要严格考试发证。要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推进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分离工作。在全省安全资格考试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正常投入使用前,省考试中心,各地考试分中心要严格履行考试审批手续,负责对辖区内培训机构提交资料审核,考试申请审批、安排考试时间及考试点、核发准考证等。要严格考核,严禁不培训、不考核,就发证的现象发生。要按照辖区内各培训班的实际培训内容进行组卷,并制作考试试卷由专人到考试现场监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巡考。考试结束后要将考试学员信息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确认单(详见附件)纸质版、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提交所属考试机构进行存档,确保信息管理平台正式使用后,能够迅速准确的将有关考试人员信息录入平台。待国家安监总局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名称后在进行换发。

六、加强沟通联系。各州、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要加强与省级安全资格考试中心的联系,每个月向省局考试中心汇报平台建设实施进度。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政策咨询由省局宣传教育处负责(联系人及电话:牛坤华 0871-68025605)。考试机构建设由省局考试中心(宣教中心)负责(联系人及电话:李慧0871-68025255)。技术咨询由省局规划信息处负责(联系人及电话:付涛0871-68025592)。